**女子肺部磨玻璃结节癌变理赔遭拒:一场关于保险诚信与责任的较量**
近日,一起涉及肺部磨玻璃结节癌变的保险理赔纠纷案在上海金融法院引起了广泛关注。90后张小姐因肺部磨玻璃结节癌变申请保险理赔却遭到保险公司拒赔,这一事件不仅引发了公众对于保险理赔诚信问题的热议,也让我们重新审视了保险合同中的“既往症免赔条款”是否公平合理。
张小姐的故事始于2020年6月的一次体检。当时,她因肺部阴影就医并住院检查,医院记录显示其右肺上叶前段及右肺下叶背段存在磨玻璃结节。虽然医生建议手术治疗,但张小姐并未选择立即手术,而是遵医嘱多次前往医院复查。从首次发现结节至2021年9月,CT诊断报告均显示结节无增大,医院建议年度复查。
2021年10月,张小姐入职一家外资公司,并如实告知公司自己患有肺部磨玻璃结节的情况。公司要求她再次复诊,结果显示结节未增大且无其他异常。然而,命运似乎并不打算轻易放过这位年轻女子。2022年11月,张小姐的CT报告提示右肺上叶亚实性结节可能为肿瘤性病变。2023年2月,她最终被确诊为右肺上叶恶性肿瘤(微浸润腺癌),随后接受了手术治疗。
术后,张小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遭到了拒赔。保险公司的理由是,张小姐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已经查出了肺部磨玻璃结节,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既往症免赔条款”范畴。这一决定让张小姐深感不公,她认为自己在投保前并没有任何诊疗记录显示磨玻璃结节具有恶化或需要手术的情况,因此不能构成医学上所指的疾病。于是,她决定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支持了张小姐支付保险金的诉请,但驳回了其余请求。双方均提出上诉。在二审法庭上,双方围绕“既往症免赔条款是否属于格式条款及是否有效、磨玻璃结节是否属于该条款约定的既往症”等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保险公司坚持认为,张小姐所患肺癌是投保前已患疾病引起的,他们有权依据保险合同约定的“既往症免赔条款”拒赔。
然而,法院经过综合考量后认为,张小姐投保前并没有诊疗记录显示其磨玻璃结节具有恶化或需要手术的情况,因此不能构成医学上所指的疾病。同时,法院也指出,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明确约定何为“疾病”,并承担举证责任。最终,上海金融法院二审维持原判,认定保险公司应支付张小姐保险金30万元。
这一判决结果不仅为张小姐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也为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提供了有益的启示。法官提醒,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免责条款的约定,并承担举证责任。同时,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也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此外,这起案件也引发了社会对于保险理赔诚信问题的广泛关注。保险公司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诚信经营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保险公司应切实履行诚信经营原则,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理赔效率和服务质量。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加强对保险市场的监管力度,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总之,这起涉及肺部磨玻璃结节癌变的保险理赔纠纷案虽然告一段落,但它留给我们的思考却远未结束。在未来的日子里,我们应共同努力构建一个更加公平、透明、高效的保险市场环境,让每一位消费者都能享受到优质的保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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